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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與工作證

簽證與工作證

中華民國簽證範例圖

簽證類別

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
  • 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短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。
  • 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。
  • 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。
  • 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。

簽證欄位說明

  • 入境限期(VALID UNTIL 或 ENTER BEFORE):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。例如 VALID UNTIL APRIL 8, 1999 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
  • 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台停留之期限。
    • 停留期一般有14天、30天、60天、90天等種類。
    • 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。
  •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次日起30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。
  • 入境次數(ENTRIES):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。
  • 簽證號碼(VISA NUMBER):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。
  • 註記: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。

資料來源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- 簽證介紹


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

針對計畫來台研習中文的外籍人士,申請停留簽證之重點摘要如下(詳細規定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為準):

應繳文件 (須備正本及影本)

  1. 簽證申請表:須至「簽證線上填表」填寫,列印出具條碼之申請表並簽名。
  2. 照片: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(背景須為白色)。
  3. 護照: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。
  4. 入學許可: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或機構核發。
    • 每週上課時數至少15小時。
  5. 研習計畫書:內容包含研習動機及計畫。
  6. 財力證明:如銀行存款證明、匯款證明等。

註: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。

更多詳情請參考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- 研習中文簽證說明


重入境許可證申請

申請「重入境許可證」

持「單次入境停留簽證」者:
若欲出境後再回台灣,須在國外重新辦理簽證。請攜帶本中心之「學生證」或「在學證明書」至最近之中華民國大使館、領事館或代表處申請。

持「多次入境停留簽證」者:
不需要另外辦理。

持 IC 卡「外僑居留證」者:
在居留證有效期限內,皆可憑外僑居留證入境臺灣。

備註:持「單次入境停留簽證」者,無法轉換為「多次入境停留簽證」。